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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標題:
學生課間玩耍意外受傷如何定責,大亞灣法院以案釋法
培養(yǎng)安全意識 共筑平安校園
校園生活豐富多彩,除了學習時光,學生們在學校里嬉笑玩耍是常態(tài),但如果玩耍失了分寸,“嬉笑”變成“打鬧”,就有可能威脅到學生的生命健康安全。校園發(fā)生意外傷害事故,該如何處理?學校、學生、家長應各自承擔何種責任?近日,大亞灣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發(fā)生在學校里的人身權糾紛案。
黃某、周某和劉某均是大亞灣某學校三年級小學生,2022年1月6日下午課間休息時,黃某主動加入周某和劉某,在學校門口走廊玩起了“拉火車”游戲。玩耍期間,因三人沒有控制好速度,黃某失去重心被甩出,面部朝下摔倒在地,導致兩顆門牙各磕掉一塊。診治后發(fā)現(xiàn),黃某的牙冠部缺損、牙齒整體松動、叩痛,不能恢復。黃某父母以黃某的容貌和精神遭受重大傷害,且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未得到應有的賠償為由,向大亞灣區(qū)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。
大亞灣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被告周某、劉某在本案中作為游戲的發(fā)起人,對此次事故的發(fā)生具有一定過錯,由于是限制行為能力人,被告周某、劉某的法定監(jiān)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而原告黃某主動加入具有一定風險的游戲中,屬自甘風險行為,對自身受到的損害亦存在過錯。大亞灣某學校作為教育機構,在此次事故發(fā)生時未盡到應有的管理責任,對原告受到的人身損害也存在過錯,應承擔一定責任。最終,法院根據(jù)各方的過錯程度、致害原因等因素,酌定被告周某和劉某對原告黃某所受損害各承擔20%的民事責任,學校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30%的民事責任,原告自行承擔30%的民事責任。
大亞灣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表示,近年來,未成年人在校園內(nèi)因嬉戲打鬧造成人身損害的事件屢見不鮮。一方面,校園事故發(fā)生后,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只要學生受到傷害,學校就有責任。法律規(guī)定,學校僅需結合其是否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分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,如果學生有過錯的也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;另一方面,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,對于何為危險行為、實施危險行為帶來的后果缺乏認知,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極有可能對自身或他人造成傷害。所以,學校失職固然應當擔責,但作為學生家長,也應當注重在平時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,提醒其在校遵守安全紀律、遠離危險區(qū)域,督促其加強個人保護、增強安全意識。
大亞灣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提醒,9月開學季到來,家長、學校和社會要高度重視培養(yǎng)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,教育孩子在和同學相處、嬉戲中注意安全,正確引導他們養(yǎng)成良好的行為習慣,為孩子們上好校園安全第一課,盡可能減少或避免在學校發(fā)生意外人身傷害事件。只有學校和家長共同努力,才能創(chuàng)建更安全、更文明的校園環(huán)境。
惠州日報記者曾靜妍 通訊員章婷
